【导语】:运城见习单位履行的权利义务有与见习人员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对见习人员履行日常管理职责等等,更多内容详见正文。
运城见习单位应履行的权利义务:
(1)与见习人员及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2)对见习人员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对于无故缺勤连续5天以上或累计10天以上的见习人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
(3)为见习人员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助,按规定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有条件的单位可酌情解决见习人员的午餐问题。
(5)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卫生健康管理;
(6)建立带教制度,委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
(7)见习期满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证明及考核意见。
(8)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提前解除见习协议,并报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一是无故缺勤连续5天以上或累计10天以上的;
二是不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无效的;
三是因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是本人不愿意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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