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运城犬只转让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具体转让办理方式详情请见正文内容。
犬只转让他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犬只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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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2、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因犬吠、气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3、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和区域,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劝阻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其他场所和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其经营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或者附条件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或者附条件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识。
4、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接种狂犬病疫苗,先行垫付医疗和免疫接种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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